應設防火管理人場所
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
場所用途: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演藝場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
部、保齡球館、三溫暖
場所用途: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撥映場所
(MTV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等)、酒家、酒吧(PUB)、酒店(廊)
場所用途:觀光飯店、旅館
場所用途: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
總樓地板面積:5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餐廳
總樓地板面積:3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
場所用途:學校(不受面積限制)、補習班、訓練班
總樓地板面積:2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工廠、或機關(構)
總樓地板面積:500㎡以上
收容人數:員工在30人以上
中央主管機關指定
場所用途:幼稚園、托兒所、育嬰中心
收容人數:30人以上(含員工)
場所用途:寄宿舍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
收容人數:100人以上
場所用途:健身休閒中心、撞球場
總樓地板面積:5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咖啡廳
總樓地板面積:3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圖書館、博物館
總樓地板面積:500㎡以上
場所用途:捷運車站
場所用途:長期照護機構、養護機構、安養機構、老人福利機構(限供日間照顧、
臨時照顧、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)、護理之家機構、產後護理機構
收容人數:94年5月1日起納入列管場所